作为新业态,跨境电商领域面临诸多的问题,海关监管、出口退税、国内税收的免抵、商品质量监管等等。这其中,企业的外汇收支、国家的外汇监管是其中一个关键的环节。相比进出境海关监管、税务处理,外汇收支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这一方面是缘于企业的资金进出在实践中还走得通,另一方面是还未出现大范围的被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但需要重视的是随着国家外汇监管力度的加大,跨境电商企业外汇资金流动合规必须被提上日程。
两点提示:
在梳理外汇监管综合领域的政策法规之前,需要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在外汇监管领域下的跨境电商是一个广义上的跨境电商,是对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完成交易涉及商品跨境的一切贸易方式下资金进出的规范。这不同于海关监管意义上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领域的跨境电商是符合特定监管条件,通过特定监管方式(诸如1210、9610、9710、9810、1239、1039等代码表示的监管方式)进出境的规范。海关监管意义上的跨境电商明显是狭义上的跨境电商。
第二,外汇监管政策与国家0近年来对跨境电商整体监管政策相一致,在资金进出、外汇监管方面,政策的导向是“包容审慎”,更多地体现出鼓励创新、先行先试,其中的有些做法也确实较之传统有着更大的突破。
01、外汇监管综合领域的基础性规范文件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代表
《外汇管理条例》是我国外汇监管综合领域的基础性规范,也是外汇监管的主要依据。其中,《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跨境电商企业所开展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属于经常项目中涉及货物的交易项目,企业应确保收付汇的交易基础为真实合法的。
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这一条件是外汇收支的基石,是外汇收支合理存在的支撑。失去这一基础,则基于该交易的外汇收支相应变成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
另外,金融机构除了对交易的真实性有合理审查义务外,对交易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也要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条例》中的以下条款也值得注意: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二)外汇监管综合领域的其他基础性规范文件
其他基础性规范文件还包括:《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年第 3 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07】1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来源:深圳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