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外汇监管综合领域的核心性规范
(一)以《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为代表
上文的基础性规范为通用规范,即适用于多种贸易方式的规范,如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而不仅仅只是针对跨境电商。本部分所介绍的核心性规范,则是指在跨境电商领域内,针对跨境电商外汇监管的核心政策。这些核心政策出台的目的并不一定只是为了便利跨境电商,而是从更大的层面便利贸易发展,其中包含一种新兴的贸易业态-跨境电商。
2019年4月,外管局正式发布《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 号),该管理办法将便利跨境电商收付汇落到实处,允许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外汇收付服务。具体来说,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注意的是,交易电子信息是指购买人下单、支付、物流运输等信息,与交易电子单证,即支付单、订单、物流单不一样。从这个角度来说,确实是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无需提供相关单证验核,只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就能完成外汇的收付,为跨境电商企业节省了较多的时间和人力。
(二)汇发【2020】8号文
此外,还有今年发布的两个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 号)。在 汇发【2020】8号文中,明确提出要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允许更多的银行按照《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这意味着银行可以参与到跨境电商的外汇收支业务当中来,这对银行本身的业务长远发展有利,更对跨境电商的发展有利,也体现了国家从多个层面来扶持跨境电商的发展。
(三)汇发【2020】11号文
在汇发【2020】11 号文中,提及了多种贸易新业态,包括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第一条的内容就与汇发【2020】8号文的规定相同,并更进一步规定,允许支付机构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此外,汇发【2020】11 号文还为跨境电商外汇收支设置了许多开创性的便利。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允许其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这条规定提高了企业跨境收支的灵活性,减少了企业资金跨境占用。跨境电商企业只要是正规报关,就能够收汇,解决了此前海外仓货物销售后难以通过渠道回款的问题。
对于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以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这一条解决了个人从事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货款结算的后顾之忧。上文提到的个人外汇年度总额限制问题,汇发【2020】11 号文将其解决了。
另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允许外综服企业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有利于小微型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效降低报关、物流、结算等方面的外贸综合成本。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传统的被委托企业一般都是具备外贸经营权的进出口企业,但随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不断发展,不仅能为生产型企业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等服务,还能提供出口收汇、出口退税的服务,这能大大降低许多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的成本,同时还有助于促进我国的外贸转型升级。因此,外管局的做法也是在顺应我国外贸发展和转型升级的趋势。
03、专门性规范
最后一部分的专门性规范,主要是指专门针对跨境电商外汇监管的文件。
海关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的支付,发布了两个公告,分别是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5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两个公告都是针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如何建设能够实现与海关对接,让海关实时获取支付数据的系统。
(来源:深圳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